1月15日,廣東證監(jiān)局披露對中山大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魯楚平、徐海明、熊杰明、伍小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公司存在以下違規(guī)問題:
一、信息披露方面的問題
(一)2018年年報披露的理財信息不準確、不完整。一是大洋電機2018年年報披露報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財與實際不符。經查,公司董事會于2018年3月23日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使用閑置募集資金購買銀行保本理財產品的議案,公司及子公司2018年度累計購買銀行理財產品14.08億元,累計贖回14.17億元,期末理財余額為零,但公司未在2018年年報中披露報告期內委托理財的發(fā)生情況。二是公司將部分銀行存款利息收入誤計入銀行理財產品投資收益,導致公司2018年年報披露的銀行理財產品投資收益與實際不符。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公開發(fā)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第四十一條等規(guī)定。
(二)未按規(guī)定在年報中披露與商譽相關的必要信息。大洋電機2018年商譽發(fā)生重大資產減值損失,經查,公司2018年與商譽有關的資產組組成與前期相比發(fā)生了較大變化,但公司未在2018年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資產組變化的原因以及前期和當期資產組組成情況等信息。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企業(yè)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第二十七條等規(guī)定。
二、財務核算方面的問題
(一)收入確認不合規(guī)。2018年11月,大洋電機子公司上海電驅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電驅動)的子公司山東通洋氫能動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通洋)與聊城中通輕型客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聊城中通)簽訂合同,由山東通洋向聊城中通銷售600套燃料電器系統(tǒng)及配件,含稅總價4.782億元。雙方約定,如裝有該批貨物的新能源車輛無法足額申領地方補貼款,差額部分由山東通洋承擔;如無法足額申領國家補貼款,則車輛價格由雙方另行協商確定。山東通洋在2018年底向聊城中通交付全部貨物并確認了4.12億元收入,占公司披露的2018年度營業(yè)總收入的4.77%。但截至2019年11月30日,山東通洋僅收到預付款3000萬元,余款4.482億元尚未收到。大洋電機在確認該筆收入時,未充分考慮商品銷售價款能否收回高度依賴于最終產成品申領政府補貼的情況以及相關政策的不確定性,同時也未考慮合同有關未足額申領到補貼款需要雙方另行定價或由山東通洋補足余款的責任。上述情形不符合《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五條等規(guī)定。
(二)2017年度計提商譽減值準備不準確。上海電驅動自2017年開展汽車通用底盤、燃料電池等相關業(yè)務,該部分業(yè)務不屬于大洋電機2016年收購上海電驅動所形成商譽的相關資產組。但大洋電機對收購上海電驅動所形成的商譽進行減值測試時未辨識并剔除該部分業(yè)務對應的資產組,導致2017年年度報告中商譽減值損失的計算過程存在錯誤。上述情形不符合《企業(yè)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第二十三條等規(guī)定。
(三)在建工程未及時轉入固定資產并計提折舊。大洋電機2018年年報披露在建工程項目“進口定子自動生產線”“充磁機”和“315KW高速自趨測功機”等設備期末金額合計2383.05萬元。經查,上述在建工程已符合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的條件,但公司未及時將該項目轉入固定資產核算并計提折舊。上述情形不符合《企業(yè)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八條、第十四條等規(guī)定。
(四)在建工程未按規(guī)定計提減值準備。大洋電機2018年年報披露在建工程項目“EV混合動力系統(tǒng)測試儀”期末余額為464.22萬元,經查,該設備已存在減值跡象,但公司未對其計提減值準備。上述情形不符合《企業(yè)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第四條、第五條等規(guī)定。
(五)財務報表個別科目會計核算錯誤。大洋電機2018年年報將上海電驅動控股子公司江蘇易行車業(yè)有限公司廠區(qū)土地項目5215.91萬元計入“在建工程”科目,該款項實際為預付的土地使用權購置款,應計入“預付賬款”科目。上述情形不符合《企業(yè)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十條的規(guī)定。
(六)財務報表部分科目及附注列報錯誤。一是大洋電機未對2018年度合并報表范圍內子公司內部往來款進行抵銷,導致合并現金流量表中“取得借款收到的現金”科目多計72.38萬元。二是公司子公司中山新能源巴士有限公司與廈門金龍旅行車有限公司發(fā)生車輛質量糾紛訴訟導致兩個銀行賬戶被凍結,截至2018年12月31日,凍結資金余額合計142.58萬元,公司2018年年報未剔除此部分受限的貨幣資金,導致合并現金流量表中期末現金及現金等價物余額多計142.58萬元。三是公司向勞務派遣人員支付的酬勞未通過應付職工薪酬核算,導致2018年財務報告附注中應付職工薪酬本期發(fā)生額少計1144.68萬元。四是公司2018年財務報告其他應付款附注披露公司應付楊某信、楊某輝一年以上往來款余額分別為1334.53萬元和999.30萬元,而實際余額分別為1014.55萬元和1324.53萬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業(yè)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十二條,《企業(yè)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二條、第三條,《企業(yè)會計準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應用指南第二點等規(guī)定。
大洋電機上述會計核算問題導致公司2017年年報和2018年年報披露的相關財務數據信息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
三、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方面的問題
一是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登記不完整。大洋電機2017年季報、半年報的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未登記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二是內幕信息知情日期登記不準確。公司“2015年發(fā)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重大事項檔案中,登記的知情人知悉內幕信息時間晚于其實際知悉內幕信息的時間。上述情形不符合《關于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guī)定》(證監(jiān)會公告[2011]30號)第六條、第七條等規(guī)定。
魯楚平作為大洋電機時任董事長,徐海明作為公司時任總裁,熊杰明作為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伍小云作為公司時任財務負責人,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guī)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相關違規(guī)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決定對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jiān)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