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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先生是被告公司的程序員,在上班時他突然收到公司發(fā)送的離職證明,要求其離職,但未告知任何原因。劉先生因莫名被辭退,要求被告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勞動仲裁部門支持了劉先生的訴訟請求。被告公司不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7月28日,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獲悉,海淀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公司辭退劉先生缺乏依據(jù),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被告公司訴稱,劉先生在項目測試時沒有發(fā)現(xiàn)程序問題,導致項目延遲上線,被客戶投訴,屬于嚴重失職且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公司才通知劉先生離職,其公司是合法辭退,無需向劉先生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萬元。
劉先生辯稱,首先,他在測試項目中正常履職,不存在公司所述的嚴重失職行為;其次,公司直接發(fā)郵件通知其離職,載明“附件是你的離職證明,離職是無條件的,請盡快歸還公司工卡,辦理離職手續(xù)。”并未告知其任何離職原因,因此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因用人單位作出的辭退決定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本案中,被告公司通知劉先生離職,其公司應就解除勞動合同具備合法依據(jù)承擔舉證責任。被告公司向劉先生發(fā)送的郵件中,僅顯示其公司單方通知劉先生離職,并未告知劉先生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被告公司未證明劉先生存在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情況,單方將劉先生辭退,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公司向劉先生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萬元。宣判后,被告公司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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