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假離婚并私下約定財產分割情況,這樣的約定有法律效應嗎?日前,余姚市公證處就遇到了這么一件案例。
夫妻為了買房假離婚,離婚協(xié)議中約定所有房產歸男方所有。而離婚后,男方卻遲遲不肯復婚,女方非常不安,同時她也抱有一絲慶幸,因為離婚時為防“雞飛蛋打”,她與男方曾私下簽了一份協(xié)議。近日,女方持這份協(xié)議來余姚市公證處求助。
為了買房假離婚,男方卻遲遲不肯復婚
(資料圖)
林先生與王女士結婚前,兩人以林先生名義按揭購買了一套商品房。之后,林先生又繼承了父母的房屋遺產。即便這樣,他們還想再購入一套學區(qū)房,并通過假離婚來避稅。
約一年前,林先生與王女士辦了離婚手續(xù),在離婚協(xié)議中約定“婚房及林先生所繼承的房屋歸林先生個人所有,剩余的按揭貸款也由林先生償還”,雙方未生育子女且沒有其他債務,因此不存在子女撫養(yǎng)問題及債務承擔問題。
王女士對此不太放心,離婚當日又與林先生簽訂了一份協(xié)議,說明了假離婚的情況,并約定林先生名下的房產仍為兩人共有。學區(qū)房買好了,銀行貸款也下來了,她便跟林先生商量復婚,但林先生以工作忙為由一直推脫。
法律層面不存在假離婚,婚姻關系結束已成事實
王女士向公證人員求助,如果真的沒辦法復婚,那私下簽訂的協(xié)議約定是否有效?
余姚市公證處工作人員解釋,在法律層面并不存在假離婚。一般來說,夫妻雙方依法辦理離婚登記,婚姻關系即宣告解除,離婚協(xié)議中的子女撫養(yǎng)、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協(xié)議事項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根據王女士描述的情況,林先生與王女士離婚的真實意圖系為了獲得離婚帶來的經濟利益,事實上兩人對離婚的法律效果是清楚的。因此在解除婚姻關系這一點上,應認定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兩人辦理完離婚手續(xù),就是已經結束了婚姻關系。
至于離婚協(xié)議書中有關財產分割的內容,如果王女士有證據確實能夠證明該離婚協(xié)議的約定并非雙方真實意愿,違背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可以起訴要求法院對財產重新進行分配,兩人私下簽訂的協(xié)議可以作為證據。
財產分割另有約定,具有法律約束力
浙江素豪律師事務所吳志明律師表示,遞交民政部門簽字留存的離婚協(xié)議包含身份關系和財產關系的約定,雙方的婚姻關系在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時即解除。至于財產關系的約定,一方在離婚后若對離婚協(xié)議上的財產分割條款效力質疑,法院會對其進行實質性審查,以認定是否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等無效情形。
按照《民法典》規(guī)定,離婚協(xié)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如是雙方虛假的意思表示,則應認定為無效,如果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真實意思不在于財產分割,而在于達到一方購房避稅的目的,進而增加夫妻共同財產的價值,則視為雙方在該離婚協(xié)議中沒有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夫妻財產進行分割。如果雙方對夫妻財產另有約定的,在不存在無效或可撤銷情形時,則具有法律約束力。
“需要提醒的是,一方若要推翻離婚協(xié)議中財產分割條款的效力,需要提供證據,比如雙方另有約定等,否則該條款會被推定為有效。”吳志明律師說。
寧波晚報記者殷欣欣通訊員蔣逸
關鍵詞: 財產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