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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堵車,出租車沒有靠邊停車,乘客開車門撞倒騎車人。傷者趙女士把出租車公司、保險公司、司機和乘客李女士一并告到法院,索賠損失50萬余元。海淀法院近日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趙女士醫(y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38.1萬元;出租車公司賠償趙女士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8.4萬元,李女士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趙女士訴稱,事發(fā)后,經交管部門認定,司機王先生負主要責任,乘客李女士負次要責任,自己無責。醫(yī)院診斷,自己因事故右脛骨上端骨折、右腓骨干骨折。計算各項損失,趙女士提出50萬余元的賠償訴求。
司機王先生說,事發(fā)時正在堵車,在沒有靠邊停車的情況下,乘客李女士自愿下車,自己已提示了后方有車。但李女士辯稱,事發(fā)當日因堵車,司機讓自己先下車。事發(fā)后,交警測量,車輛距離道路邊緣95厘米,但機動車在道路臨時停車時,車身右側靠道路邊緣應不得超過30厘米,且事發(fā)路段有禁停標識。李女士認為,王先生作為具有營運資質的出租車司機,未對自己下車盡到提示義務,應承擔全部責任,且自己下車開門時查看了后方,并未看見有車輛通行,因此不應當對事故承擔責任。出租車公司認可交通事故認定,愿意依法賠償。保險公司也表示,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無拒賠事由。
審理中,趙女士申請對其傷殘等級、賠償指數、誤工期、護理期、營養(yǎng)期進行鑒定。海淀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所對上述事項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趙女士致殘等級為九級,致殘率為20%;建議其誤工期180日、護理期90日、營養(yǎng)期60日。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先生未緊靠道路右側停車,應承擔事故的主要過錯;李女士開關車門妨礙自行車通行,應承擔次要過錯。因此,王先生違法停車與李女士開車門未盡注意義務在主觀上具有共同過失,因此構成共同侵權。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現(xiàn)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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