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一則山西平遙一名警察酒后向某客棧女性工作人員索要“特殊服務”、辱罵女子并吐口水的新聞,引起了全社會的關注。
【資料圖】
根據(jù)平遙縣公安局8月17日的《警情通報》,事情發(fā)生在7月27日下午,平遙縣古城旅游警察大隊的工作人員梁某文,酒后在古城某客棧,與客棧女性前臺工作人員李某發(fā)生爭執(zhí),后梁某文以辱罵、吐口水等方式,對李某進行侮辱。
注意,平遙縣公安局使用的表述是,警察與女子“發(fā)生爭執(zhí)”。至于是什么爭執(zhí),《警情通報》里只字未提。
但是,根據(jù)新聞媒體的報道,這名警察梁某文,事發(fā)時是在向女性前臺工作人員索要“特殊服務”。
警察索要“特殊服務”,如此卑劣、無恥、知法犯法——也因此,媒體披露相關信息后,迅速引起了社會公眾的憤慨。
對于這樣藏在警隊之中的“敗類”,全社會都呼吁應予嚴懲。那么,平遙縣公安局對梁某文是如何處理的呢?
內(nèi)容顯示,梁某文于8月10日被行政拘留5日,并被辭退。
同時,平遙縣公安局提到,將“引以為戒,從嚴加強隊伍管理,嚴防此類問題發(fā)生,誠懇接受并歡迎大家監(jiān)督。”
這份《警情通報》,顯然是不能服眾的。
首先,針對該警察索要“特殊服務”一事,《警情通報》竟然只字未提。為什么不說?這名民警到底是不是慣犯?以前有沒有過利用職權索要“特殊服務”的前科?查清楚了沒有?
其次,案發(fā)于7月27日,為什么在時隔半月之后的8月10日,才對涉事警察進行處罰?違法行為如此明顯、證據(jù)如此確實充分,處罰為何卻姍姍來遲?
再次,“行政拘留5天,辭退”這樣的處罰,顯然太輕了!該名警察的行為,嚴重損害了警察隊伍的形象,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板子高高抬起,為何卻輕輕放下?
回顧這些年來的司法案例,大量的普通老百姓因信訪等等事項,被扣上“尋釁滋事罪”的帽子。相比之下,平遙這名警察的行為,社會危害性、惡劣程度,遠遠高于很多被判尋釁滋事罪的群眾。
為什么,對他不能適用“尋釁滋事罪”呢?
根據(jù)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fā)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則規(guī)定,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構成尋釁滋事罪。
很明顯,這名警察酒后索要“特殊服務”、并侮辱、吐口水,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完全符合“辱罵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構成要件。
對這名警察,完全可以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如果對這樣的一名敗類,都要“高抬貴手”、拘留5天大事化小,還如何讓人民群眾感受到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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