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唏噓!四川綿陽,一男子因13歲兒子體育只考了18分,一氣之下拿出武士刀在兒子面前比劃,并戳到孩子腰部,最終導致兒子因失血過多身亡。兒子臨終前的最后一句話是“爸爸,我在好好學習!”
男子楊某與妻子結婚后育有一子,可兒子3歲時,楊某卻因出軌導致離婚。楊某離婚后,獨自撫養(yǎng)孩子,未再婚娶,并想通過自己的努力將兒子教育成才。
【資料圖】
在所有的學習科目中,兒子唯獨體育最差。在教育孩子學習的過程中,楊某曾試過兩次拿出武士刀在兒子面前比劃,嚇唬孩子要聽話、努力學習。
事發(fā)當天,楊某得知兒子體育成績只考了18分后,氣憤不已,遂又拿出武士刀在兒子面前比劃,并說出“你信不信我戳你!”等言語。
就在楊某教育兒子的過程中,兒子突然說“爸爸,你戳到我了!”楊某見狀,立即撥打120電話急救。可不幸的是,兒子最終還是因搶救無效死亡。后經(jīng)鑒定,兒子系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醫(yī)院在搶救過程中,判斷兒子系因被鋒利的刀所傷,于是立即安排醫(yī)護人員報警。警方介入調查后,將楊某刑事拘留。
隨后檢察院依法對楊某提起公訴,開庭審理時,楊某哭著說道“我不是一個十惡不赦的人,我是用最好的心,辦了最壞的事情!”但法院仍然判處其有期徒刑。
1、相信每位父母都是真心為自己的孩子好!楊某也不例外,但對孩子好要注意方式方法,不僅不能溺愛,同時還一定要正確、科學!楊某的做法就是反面教材,大家務必要引以為戒,以免釀成大禍!
2、為什么父親楊某沒報警,反而醫(yī)院要先報警?
《關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中明確指出,醫(yī)院、學校等有關部門、單位在發(fā)現(xiàn)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義務及時向公安機關等主管部門。
也就是說,為了更好的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不受任何人侵犯,國家現(xiàn)在已經(jīng)明確規(guī)定醫(yī)院等單位必須要及時上報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等情況,否則將追究相應的責任!
3、楊某的行為是過失還故意致人死亡?
首先,楊某主觀上并沒有殺害兒子的故意,根據(jù)刑法主客觀必須相一致定罪原則,因此可先排除是故意殺人罪。
其次,過失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對可預見或應當預見可能導致被害人死亡結果發(fā)生,但因行為過于自信,而未能避免意外發(fā)生的情形。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存在的故意傷害身體的故意,并導致被害人死亡結果發(fā)生的的情形。
兩者之間相同之處在于,都造成被害人死亡;區(qū)別在于,一個是過失,一個是故意。
最容易區(qū)分兩者的方法是,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人連傷害被害人身體的故意都沒有。
具體到本案中,雖然楊某主觀上并沒有造成兒子死亡的故意,但通過其陳述及被害人身體之前所受那些傷痕來判斷,楊某主觀上有通過傷害兒子身體的方式,來實現(xiàn)教育兒子的目的,因此,即便楊某的出發(fā)點是為孩子好,但其行為仍然構成故意傷害罪。
最后,楊某有多個可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
第一,案發(fā)后楊某在明知已報警的情況下,仍然在醫(yī)院等待公安機關到場處置,并在到案后如實供述,可認定為自首,并根據(jù)量刑指導意見減少40%以下基準刑;
第二,楊某到案后主動認罪認罰,并帶著公安機關到案發(fā)現(xiàn)場進行現(xiàn)場指認,可減少15%以下基準刑;
第三,楊某主觀上沒有惡意,故亦可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定楊某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并根據(jù)其犯罪情節(jié)及其行為所造成的后果等,酌情判定其有期徒刑12年。
最后,雖然楊某獨自撫養(yǎng)兒子10年,沒有功勞也有苦勞。但從法律上來說,只要楊某的行為觸犯了刑法,最多只能從輕處罰,并不可能免予處罰,即便是自己的兒子也不能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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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