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VIA:胡錫進
看到全國人大代表朱征夫再次呼吁取消尋釁滋事罪,也看到一些人對他提議做出的明確反對。老胡作為老媒體人支持就這一長期話題再次開展爭論。
尋釁滋事罪是1997年刑法修訂時將比較籠統(tǒng)的流氓罪分解為多個罪名的其中一項,那次分解起到很大的明確作用,但是尋釁滋事罪在司法實踐中又形成了新的模糊性。這種模糊性起到一定的托底作用,有威懾力,便于打擊犯罪,為維護社會穩(wěn)定起了一定積極作用。與此同時,也的確存在因為這種模糊性而選擇性執(zhí)法和降低對刑罰使用門檻的情況。近些年,我們不斷聽到“尋釁滋事”的案件,一些引發(fā)輿論反對,后來得以糾正的案件有不少就是以“尋釁滋事”罪名抓的人。由此可見,尋釁滋事罪既有正面作用,負面影響也明顯存在。希望圍繞此罪名存廢的討論能夠達到以下效果:第一,如果能從法律修訂層面解決問題,并且法律界能夠達成壓倒性的共識,立法機構也予以支持,采納,那當然好。比如有人提出將尋釁滋事罪再分解,實現(xiàn)進一步的明確。這是否可行,需要法律界不斷探討。第二,即使修訂該條法條在現(xiàn)階段不成熟,這樣的討論應當有助于在今后的司法層面上進一步慎用尋釁滋事罪,它應擴大與人們對“尋釁滋事”和犯罪常識性認識的契合度。明確該治尋釁滋事罪的無需含糊,但是有一些處于“犯錯誤”和犯法之間模糊地帶、造成后果不甚嚴重的情況,能不治罪的還是通過行政處罰或批評教育處理為好。我們的社會上在一定范圍內存在對尋釁滋事罪擴大化使用的某種焦慮,這是實際情況,它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人們對法治的信心。所以這個問題的確值得重視。全面依法治國是中國治理的大方向,每一個困惑點都值得予以重視,并盡量明朗化。另外,圍繞治理嚴肅、建設性的討論是這個社會需要的,應當獲得鼓勵。
關鍵詞: 尋釁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