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醉駕撞人拖行案已開庭,法院將擇期宣判,但目前刑期最高也只能判7年!為什么她撞人逃逸,拖行受害人2100多米,最高只能判7年?為什么她已承認自己第一時間就知道撞人,檢察機關未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問題的關鍵點是什么?通俗易懂說法律,請關注收藏,一起評理說法!
婁底寶馬女司機醉駕撞人拖行案,檢察院機關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訴,指控肖某某在醉駕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車、未及時搶救受傷人員,駕車逃逸,經(jīng)鑒定,謝某所受傷為重傷二級。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被害人謝女士的弟弟稱他姐姐目前仍時而清醒時而不能說話,不能自己吃飯,醫(yī)藥費花了近90萬,稱肖某某那邊,只有她丈夫來看過幾次,僅支付了醫(yī)藥費9.8萬元,生活費3萬元左右。
對法院庭審情況,謝先生稱,庭審中肖某某承認自己第一時間就知道撞人了。受害人家屬對檢察機關建議判處3年到7年有期徒刑不能接受,認為應該以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起訴。
面對這種情況,很多人無法理解,為什么這么惡劣的罪行,在沒有取得受害人諒解的情況下,卻建議在3到7年之間量刑?
楊律師告訴大家,因為交通肇事罪這個罪名限制了刑期。
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通常是判3年以內(nèi)有期徒刑,有逃逸或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量刑提高一個檔次,在3到7年之間量刑。如果因為逃逸致人死亡,再提高一個檔次,在7年以上量刑。本案受害人是重傷二級,沒有死亡,所以,如果按交通肇事罪來量型,最高刑期也只能判7年!
為什么只能定交通肇事罪?撞人后駕車拖著受害人開了兩千多米,在交警攔截下才停車,她也承認第一時間就知道撞人了,撞人后拖行的行為,為什么不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
法律上,能否認定她構(gòu)成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的關鍵點,是她是否知道自己撞人后拖著受害人行駛,如果知道,主觀上就有造成他人傷害或死亡的故意,可以認定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罪。
而肖某某承認自己第一時間就知道撞人,不代表她承認知道自己逃逸時車上掛著人,大家可以認真體會一下這里的區(qū)別。
那么,她不承認知道掛著人拖行,公安機關或檢察院能否通過相關證據(jù),認定她知道車上掛著人呢?如果從客觀證據(jù)上能認定,不管她是否承認都可以給她定重罪。但如果客觀證據(jù)不足,她本人又拒不承認,就只能按交通肇事罪認定。
楊律師沒看到卷宗,對本案證據(jù)能否證明她知道掛著人無法準確判斷,但看這個人撞人后的表現(xiàn)和被交警攔下后的表現(xiàn),真希望司法機關在這個問題上多挖掘一下證據(jù),慎重對待!
本文作者:北京楊文戰(zhàn)律師,第一屆北京網(wǎng)絡知名人士聯(lián)誼會理事,微博十大影響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zhí)業(yè)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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