弒母案兇手吳謝宇今天被福建高院二審維持了死刑判決,目前就等死刑復核,回看二審這個過程中辯護律師一直試圖用精神問題為其尋找一條生路,但招為什么沒用呢?
大家好,我是關(guān)注新聞和法律的老梁。
這個案子我首先得跟大家說抱歉,一審的時候我以為這案子事實層面又沒什么爭議,估計有兩三個月還不就完事兒了,當時我還說呢就活仨月了,結(jié)果沒想到二審律師挺努力,再加上疫情中間中止審理,居然能讓他拖到現(xiàn)在,這是我預(yù)測錯了。
(相關(guān)資料圖)
那么回看二審很有意思,他的律師在事實層面無文章可做的情況下,用的是試圖論證其精神問題的辯護策略。
這里我必須說一下,像他這種案子依法是必須有律師辯護的,那么律師既然接了這個工作肯定要全力以赴,如果說律師走過場那才是對法律的侮辱,現(xiàn)在我會認為他的律師在二審期間很出色的完成了自己的工作,已經(jīng)是很盡力了,這也反過來論證了這個審判的嚴謹專業(yè)。
北京青年報之前有一個報道《吳謝宇的求生辯護》,這里邊比較詳細講了律師的辯護內(nèi)容,說是辯護人援引多位法學、精神病學專家觀點,認為吳謝宇系因重度抑郁癥發(fā)作導致“擴大性自殺”。
據(jù)法醫(yī)學專業(yè)文獻解釋,“擴大性自殺”又稱憐憫性殺親?;颊咴趪乐氐那榫w低落的狀態(tài)下,感到困難重重,前途無望,有強烈的自殺企圖,并決意以自殺擺脫痛苦,但是想到自己的親人活著“痛苦”,為了免除親人的痛苦和不幸的遭遇,常將自己的配偶或兒女殺死后自殺。它是抑郁癥患者殺人的原因之一。
而吳謝宇自己二審庭上自述,從2014年下半年開始產(chǎn)生自殺的想法,在學校時有一次還寫了遺書,但沒發(fā)送給母親。在之后逃亡的過程中,所住的酒店房間也都在高樓層。辯護方總結(jié)認為,吳謝宇案發(fā)前多次嘗試自殺。
有一個細節(jié)讓人毛骨悚然,說吳謝宇還稱,在殺害母親的過程中,他在反復播放一個十幾分鐘的視頻。視頻是很多電影片段的剪輯。他還提到,自己之所以將母親尸體包裹了75層,是效仿了影片中的劇情。
他最后陳述中說:“不管怎么判,希望給我一條生路,活著去贖罪。”
當然媒體還是從講故事的方式來看這個辯護,從我的角度看,會認為是辯護人實際上是提了兩份證據(jù)。
一份是專家意見,試圖論證吳謝宇在作案時不能或者至少不能完全辨識自己的行為。
另一份是吳謝宇的家族病史,稱其具有家族精神病史。
兩份證據(jù)結(jié)合,如果被認可可以論證吳謝宇的精神狀態(tài),或者至少啟動精神鑒定,最終導致吳謝宇依法可以被認定是限制責任能力或者無責任能力人,那么至少是可以判死緩的。
2018年有一個武漢面館砍頭案就是因為兇手被認定作案時屬于限制責任能力,因此判的是死緩并限制減刑。
但是這個辯護策略我當時就覺得不太可能奏效,這就涉及到很多人對精神病人法律責任的誤解,并不是這人有精神病一律不負刑責,而是要達到不能辨識自己的行為的程度,所以辨識能力才是核心。
實際上出庭檢察官也表示,吳謝宇是經(jīng)過預(yù)謀后作案,過程邏輯清楚,殺害母親后,還有意識地去清理現(xiàn)場,這些行為都能說明吳謝宇完全有刑事行為能力,沒有做精神病鑒定的必要,遂駁回精神鑒定申請。
那他這精神病是怎么回事兒呢?檢方確認吳謝宇的兩位親屬分別患有精神分裂癥以及智力障礙,但根據(jù)有關(guān)證人的證言證詞,兩位親屬的精神病癥是外力刺激所致,而非家族遺傳,否認吳謝宇具有精神病家族病史。
那么現(xiàn)在看吳謝宇的作案過程,雖然有很多異于常人的地方,但是他很清楚自己是在殺死母親,而且辯方提出他多次試圖自殺,但是他并沒有死,這不恰恰說明他能辨識自己的行為么?
那咱們看福建高院發(fā)的通報,明確提到了作案前精心預(yù)謀,準備作案工具,謀劃殺人手段以及對作案現(xiàn)場的布置和清理,這也就是基本采信了檢方的觀點,認為其完全能夠辨識自己的行為。
實際上法學界內(nèi)部,尤其是很多律師都主張把精神鑒定作為一個常態(tài)選項,但根據(jù)現(xiàn)行法律是只有司法機關(guān)可以啟動精神鑒定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只能申請,那么在實踐中就遇到這個辨識能力的判斷門檻,那么也有人建議是不是設(shè)立一個標準,達到什么標準就可以依申請啟動。
但是反過來也有人反對擴大當事人申請的權(quán)限,因為擔心會有人冒充或者借由自己患病故意實施犯罪。
現(xiàn)在對于如何啟動精神病鑒定,還是依照司法機關(guān)的判斷,因此如果是事先有預(yù)謀有計劃,事后有很明顯的反偵察行為的,通常不認為他不能辨識自己的行為,這也是吳謝宇二審辯護失敗的關(guān)鍵。
以上就是我對吳謝宇案二審的一個分享,個人淺見難免疏漏,也歡迎有不同意見的小伙兒伴在評論區(qū)給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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