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吉林浮橋案鬧得沸沸揚揚,似乎陷入了“官說官有理,民說民有理”的困局。
該案“主犯”黃德義原本是一名教師。這位黃老師面如黃秋生,說話還挺有意思的。
(資料圖)
黃老師舉著身份證出鏡申訴時,沒有哭天搶地,沒有三跪九叩,更沒有聲嘶力竭,就是平靜地吐出一組5字排比句,為啥要“斷鄉(xiāng)親的道,抓修道的人,判架橋的人”,字字鏗鏘有力!至于架橋的意義,他概括道“路通則盛,路堵則衰”,是何其精辟!而被問及丟了工作,接下來準備去城里小區(qū)打掃衛(wèi)生時,他說“君子當自強嘛”。
黃老師真不愧是老師,其水平確實比之前“跪地求水”
但站在教師這個角度來看,黃老師干的事,誰去做,可能結果也一樣。
請問,教師建浮橋,你用什么時間去建的?有沒有影響到教書育人的本職工作?
請問,教師私建浮橋,你身為教師難道不知道未批先建屬于違建?這是否屬于知法犯法,有失教師水準?
請問,教師私建浮橋,還收費,教師什么時候可以從事或經(jīng)營第二職業(yè)了?這難道不是違反了“教師行為十不準”?
黃老師涉及的條條款款,難道不是教育主管部門大會小會三令五申的嗎?難道黃老師寒暑假思想政治學習從來就沒有好好聽的嗎?
黃老師,這么有水平的一個老師,在修橋這件事上怎么就這樣糊涂呢?
黃老師的申訴,目前地級白城市法院已經(jīng)受理,8號還表示正在按程序辦理中,相信是非曲直,最終會有一個交代。
綜合目前所能讀到的各種信息,黃老師架橋這件事即便沒有大錯,但問題也是顯而易見的。
第一,請注意黃老師架橋的時間是2014年。
據(jù)說,當?shù)厝瞬粡狞S老師架的浮橋上過,就得單程繞行70公里才能到達對岸。如果對岸有土地要過河去種,這對岸的土地也不是2014年才有的吧?那祖祖輩輩幾千年是如何過河去種的呢?難道都是單程繞行70公里過河去種的?熟悉東北河流特點的人士稱,這條河除了七八月份汛期漲水,其他時間都是可以步行趟過去的,看來應該可以采信。
所以,黃老師等人所架浮橋的實際價值就需要重新討論。
第二,請注意經(jīng)查,黃老師及其族人4年只收了5萬多一點過路費,其間還給水利局交了3萬罰款(一年一萬)。
我們不禁要問,黃老師及其族人共計18人輪班收費,4年實際所得2萬余元,人均1年才掙幾百元,他們是閑得慌還是窮瘋了?這件事要么是黃老師這筆“生意”謀劃失算,要么就是這5萬余元過路費僅僅只是有關部門可以查實的,實際收費所得是否真的如有人所言“每天上千元”,還應該作進一步調查。
當然,黃老師謀劃失算的可能性更大一些,但第二種可能性并非可以斷然否定。如果被證實,事件的性質會發(fā)生陡然轉變。
第三,請注意黃老師架橋是要收費的。
這并不是說他們不該收費,也不否定他們架橋客觀上方便了需要過河的群眾。我們在改革開放之后,為了更快地發(fā)展各地交通,很多地方的橋、路都是政府和私人合資建設的,建成后收費還貸還息,這種模式遍布全國,廣為人知。這和黃老師等人解決問題的方式本質上是一樣的。
但大家請注意,我們不廣為人知的是什么?是我們從來沒有把任何一個投資建橋修路的老板稱為“大善人”,從來沒有!但這一次,卻有很多自媒體發(fā)文把黃老師稱作“黃大善人”,難道這些打字寫文章的人,都不知道我前面提的這一個事實嗎?不一定。口口聲聲“黃大善人”,故意抬高的背后一定是為了貶低什么,字字句句很有可能沒安好心!
所以,黃老師的申訴是否被別有用心的人夸大、扭曲以利用,值得考量。
第四,請注意黃老師等人尋釁滋事的罪名是源自多次罰款,拒不整改,而不是攔路收費,強拿強要。
大家注意看,很多為黃老師辯解的說辭,都是集中在黃老師等人是否屬于強拿強要的車匪路霸。這樣和執(zhí)法部門理論,是不是形如雞同鴨講?
我想說的是,尋釁滋事罪是針對流氓惡霸行為設立的,如果黃老師等人沒有仗著自己人多勢眾攔路收費,也沒有依靠當?shù)刈谧鍎萘箞?zhí)法部門,私建浮橋這件事說破天,也只是違建,屬于職能部門行政執(zhí)法的范疇,哪怕判個緩刑,也是法律適用失當,也是不可以接受的。
這也難怪,人家黃老師5年了一直在申訴,舉著身份證當著全國人民的面都要申訴!
大家不要忘了,之前的事實一而再再而三地證明,很多事情或許沒有我們想象的那么好,也并沒有我們想象的那么壞。
世上本來并不是每天都有那么多稀奇事,很多時候只是好事者刻意“三人成虎”。
如今網(wǎng)絡如此發(fā)達,公眾的表達如此暢通,監(jiān)督如此無死角,法治建設又如此有力,至少我們敢說所謂震驚天下的奇事,其“奇”肯定無所遁形,還原事情的本來面目只是時間問題。
我們相信當?shù)叵嚓P部門會依法依規(guī),加緊推進相關工作,盡快給黃老師一個清楚,盡快給公眾一個明白!
全文完,感謝閱讀,如果覺得還可以,就請點個贊吧。
圖片、資料源自網(wǎng)絡,如有侵權,請聯(lián)系刪除
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