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則新聞,讓我感到非常憤怒。
新聞中,山西省大同市某雙語學校的一位家長表示,他們學校的兩個小學生,在長達一年半的時間里,一直對其孩子進行極端霸凌。
【資料圖】
為什么說是“極端霸凌”?
因為據(jù)這位家長表示,在學校期間,與他孩子同班同宿舍的兩個小學生,不僅對他的孩子長期進行毆打,還強迫其孩子做出舔?qū)Ψ缴称鳌⑻驅(qū)Ψ礁亻T等惡劣的行為:
而且不僅如此,他們還強迫他的孩子喝尿,而且還故意在上廁所后不擦干凈,好讓這個孩子去給他們舔干凈:
而且更加讓人憤怒的是,他們還強行把生殖器插入這個孩子的肛門里,而且同時也讓這個孩子這樣對他們:
而從這些曝光中我們能看到,這個被極端凌辱的孩子,今年四年級,而曝光中說,他們已經(jīng)長達一年半這樣對自己的孩子了,那這就說明了,這兩個實行極端霸凌的小孩,早在二年級就開始有這些惡劣的行為了。
看到這里估計有人會有疑問了——這兩個長期進行極端霸凌的孩子,他們也只是小學生而已,他們怎么可能產(chǎn)生出這么變態(tài)的霸凌行為?而且上面的敘述也是一個家長單方面的說辭而已,僅憑一家之言,這真的可信嗎?
是的,當單方面看到一個人說上面的這些情況的時候,我也是不敢相信的,畢竟就只是小學生而已,他們怎么可能做出這么變態(tài)的行為呢,這也太不可思議了。
但是當我看到這些保證書之后,我發(fā)現(xiàn),原來真的是我想得太簡單了:
是的,這兩個長期對他人孩子實施霸凌的“霸凌者”的家長,都在這份保證書上向被霸凌的孩子簽字、道歉、承諾賠償了。
兩個小學生,從二年級開始就做出這么變態(tài)的事,到底是誰,培養(yǎng)了這么邪惡的小惡魔呢?
實際上,當這個事情開始在網(wǎng)絡(luò)上曝光之后,他們的老師,就發(fā)出了這樣的一份通知:
發(fā)現(xiàn)這個事情被爆出來之后,他們的老師不僅不去調(diào)查清楚,還第一反應就把這件事定性為“涉學校不當視頻”、“家長亂說話”、“鬧事”、“影響極壞”...
而且最后還義正嚴詞的警告其他家長——不信謠、不傳謠!
你都沒調(diào)查清楚,怎么就給這件事定性了?怎么就敢讓大家“不信謠、不傳謠”了?
而就在這個老師發(fā)出這個通知后,當?shù)叵嚓P(guān)部門出來表態(tài)了:
當?shù)叵嚓P(guān)部門表示連夜派工作組進入學校調(diào)查,也就是說,其實這位老師的定性,純屬是自己亂定性而已,因為工作組目前都還沒調(diào)查出結(jié)果來。
所以,發(fā)生了這么惡劣的事,這個老師在沒有調(diào)查清楚前就開始給事情定性,慌忙把責任撇清,身為當事孩子的老師,這種行為,到底是在保護被傷害的孩子,還是在保護那兩個小惡魔呢?
而且同樣搞笑的是,發(fā)生這個事之后,這個學校的第一反應,也不是去安撫被傷害的家庭,而是到各大平臺上發(fā)函,讓平臺刪除相關(guān)視頻:
而且他們給出的理由還是一些視頻出現(xiàn)了小惡魔的姓名等隱私,侵犯了未成年人的權(quán)益。
這個時候,他們就開始關(guān)心未成年人的權(quán)益了?那個孩子在受傷害的時候,他們有想過受害孩子的權(quán)益嗎?
都是小學生,霸凌他人的小學生有權(quán)益,被霸凌的小學生就沒有權(quán)益?
就因為一些壞孩子是小學生,所以一些壞孩子就可以為所欲為了?
實際上,關(guān)于未成年人未達法定年齡犯法就不用判刑這種事,我是持一個大大的疑問的。
因為用“極限法”來做幾個假設(shè),你就會發(fā)現(xiàn)這里面的邏輯非常搞笑:
我們假設(shè),兩個孩子打架,其中一個孩子把另一個孩子捅死了。
但是如果捅死人的這個孩子,是13歲零364天的年齡,而這個被捅的孩子是14歲零1天的年齡,那么這個捅死人的孩子,便不用負刑事責任;
但是,如果捅死人的這個孩子,是14歲零1天的年齡,而這個被捅死的孩子是13歲零364天的年齡,那這個捅死人的孩子,便需要負刑事責任了。
然而實際上,這兩個孩子的年齡差距,也就只差兩天而已。
兩個一樣大的孩子,因為兩天的出生差距,犯法后的處罰便有著天壤之別,這是不是很匪夷所思?
雖然現(xiàn)在責任年齡已經(jīng)改到了12歲,但不管幾歲,用這樣的“極限法”一假設(shè),你就會發(fā)現(xiàn),這明顯就是生日救了一個殺人犯啊。一個人殺人不用負責的原因,竟然是因為生日,這是明顯是不合理的。
想到了十幾年前陳冠希主演的一個電影《狗咬狗》。
這個電影中,陳冠希演的是一個柬埔寨的未成年殺手。他來自一個殺手組織。
這個組織,專門找到一些年齡很小的孩子,在他們很小的時候,就訓練他們搏斗、殺人等技巧,以用于各種暗殺活動。
所以這些孩子在很小的時候,其實就已經(jīng)完全具備有高于普通成年人的搏殺能力了。
此時你試想一下,如果年齡未滿14周歲犯罪便可以不負刑事責任,那么如果有一個組織,就像陳冠希電影里的那樣,專門訓練14歲以下的孩子收錢后做各種極端的事件,那么這個時候,是不是這些孩子犯罪之后所有人都不會負刑事責任了?
這真的是一個細思極恐的問題。
而且實際上,用年齡來對某些事情做嚴格的責任劃分,也是不科學的。
因為在不同時期,相同年齡段的人自身的發(fā)育、認知、思維等狀況,都是不相同的。
我們規(guī)定的“未滿14周歲不負刑事責任”的法律,是在1979年,那個時候,很多人連飯都吃不飽。
因此那個時候的人均蛋白質(zhì)攝入量是很低的。所以在那個時候,用14歲來界定一些事件也許是科學的,但是放到現(xiàn)在,就很不科學了——因為現(xiàn)在兒童的蛋白質(zhì)攝入量、信息渠道獲取量、身體發(fā)育情況,已經(jīng)跟當時的情況完全不可同日而語。
現(xiàn)在的一個10歲的孩子,沒準比當年一個18歲的成年人的發(fā)育和認知還高出不少量級。
而且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科技的日益發(fā)展,沒準今后一個5歲的孩子就能擁有一個18歲成年人的大腦,這也不是完全沒有可能的。
所以說,年齡只是一個人的身體某種劃分指標而已,它就跟骨齡,工齡,學齡,智齡等等一樣,都是給社會上的人做出的一種劃分指標。
因此年齡這種劃分指標,實際上跟一個人犯罪后該不該負責任,并沒有絕對意義上的關(guān)系。
與其過分關(guān)注犯罪者的年齡,不如多研究如何做到人人平等的懲罰機制,多研究如何做好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年齡評定機制,以及監(jiān)護人的連帶懲罰機制等,這才是更重要和更具現(xiàn)實意義的。
年齡,真不該是一個人惡性犯罪后不用被嚴厲懲罰的理由。
因為你想想,一個十歲不到的孩子,就懂得強迫同學舔生殖器、肛門,這么變態(tài)的認知,你覺得這真的還是一個未成年人的認知嗎?這種小孩,你確定他們的大腦真的還是小孩嗎?
如果一個人犯下大錯后,該不該負刑責就只能是以他的年齡來決定的話,那我們此時就真應該想一下我們的相關(guān)法律制度了——這樣的相關(guān)法律制度,到底是在保護無辜的孩子,還是在培養(yǎng)一些小惡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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